出35万元为副县长的女友凑购房首付,青海一商人被判缓刑

湖北宜化 健美 2025-04-23 5 0

商人许某为拉拢青海某县原副县长付某某,应付某某要求,分两次送给付某某的女友才某某35万元,用于在西宁购房。青海省尖扎县法院4月18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,许某一审被判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
上述判决书显示,付某某被另案处理,才某某在案件审理时担任青海黄南州某县社保局(隶属于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局长。

尖扎县法院审理查明,2020年4月,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应时任某县政府副县长付某某(另案处理)要求,前后分二次向付某某女友才某某送去人民币35万元,用于才某某购买西宁某小区房屋部分首付款。同年12月,通过付某某帮助,许某承揽了某县路灯建设项目。

另查明,2024年7月11日,被告人许某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,带至留置场所接受调查到案。9月24日,才某某将收受的35万元赃款上交至黄南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(黄南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)银行账户。2025年2月20日,被告人许某向法院预交罚金20万元。

证人宋某某(系某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招商局副局长)的证言证实,某县的路灯建设项目系该县交通运输局向某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后,于2020年11月16日县政府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批准,并形成会议纪要;该项目经时任某县主管交通运输副县长付某某安排,于2020年12月21日由马某某的青海某公司以390万左右标价中标。

证人马某某(系青海立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)的证言证实,2020年,付某某安排马某某和许某帮助其女友才某某凑够购房首付款;同年,付某某让马某某把某县的路灯建设项目交由许某施工,后许某向马某某支付了挂靠费和二类费后实施了该项目,并于2021年11月通过验收。

证人才某某(系付某某女友,案件审理时担任黄南州某县社保局局长)的证言证实,才某某与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。2020年,经付某某授意,许某为才某某在西宁市寻找房源,找好房源后,才某某因手头资金不够支付首付款,故找到付某某寻求帮助。同年4月,经付某某安排,许某分二次向才某某给付现金共计35万元,才某某将该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(房屋总价155.5万元),并告知付某某。2024年9月24日,才某某主动上缴付某某安排许某给付的35万元,该笔款项已转至黄南州纪委对公账户。

尖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,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,予以采纳;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悔罪表现,且犯罪较轻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意见,于法有据,予以采纳;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没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,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。

3月28日,尖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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